好意同乘受伤该如何担责
搭乘好友顺风车回家,途中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眼外伤性白内障构成十级伤残,损失责任该如何分担?
一、案件详情
年3月16日晚,曾某乘坐好友陈某的私家车回家。途中经过某村路段时,因陈某对路况不熟悉导致所驾车辆与路边的树木碰撞,车辆安全气囊弹出造成曾某眼部受伤。经鉴定曾某构成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为面部瘢痕修复元,抗青光眼手术、白内障手术预计元。曾某认为,事故发生系陈某驾驶不当所致,曾某对事故发生无责任,故陈某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作为乘坐人对事故发生不负责任,陈某在不熟悉路况时在乡道上行驶车速较快而导致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陈某系驾驶非营运车辆,且是在未收取曾某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曾某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该行为构成好意同乘。陈某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应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确定由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曾某自行承担30%责任。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系驾驶者自愿同意对方无偿乘坐车辆,但其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好意同乘系朋友之间的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并给予肯定评价。故在此情况下,除驾驶者有重大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年第67期
总第期
作者:刘淑珍
编辑:*冰清
一审:罗德*
终审:匡建*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