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臂开放性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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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期间意外伤残银川中院及时司法救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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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梦婕)“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给我办理了司法救助,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近日,冀某某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办理了救助金发放手续后,连连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年10月14日,冀某某受雇从事装修工程的水电改造工作,用锤子砸钉子时,钉帽断裂弹到其眼睛致使眼睛受伤,被诊断为左眼钝挫伤,手术治疗后植入人工晶体,共住院治疗26天。经鉴定,冀某某因外力作用于左眼致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属十级伤残。随后,冀某某将雇主诉至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该院一审认定冀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02元,冀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5%的责任,判决雇主赔偿冀某某经济损失.76元。

冀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主办法官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但考虑冀某某左眼受伤不能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其也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确实困难,遂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该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给予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当即立案,第一时间到冀某某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冀某某因左眼受伤无法看清实物,不能外出打工,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医疗费,家中还有2个未成年子女上学,只有其妻子在温室大棚打工的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审查认为冀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立案后5天就为其办理了司法救助手续。

近年来,银川中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功能,落实应救尽救原则,积极对因案件诉讼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将司法的温暖传递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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