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冀某某接到银川中院送达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办理了救助金发放手续后,连连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说“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给我办理了司法救助,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
案件经过
年10月14日,冀某某受雇佣从事装修工程的水电改造工作,在用锤子砸钉子时,钉帽断裂弹到其眼睛致使眼睛受伤,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手术治疗后植入人工晶体,共住院治疗26天。经鉴定,冀某某因外力作用于左眼所致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致左眼继发性青光眼,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为此,冀某某将雇主诉至金凤区法院,金凤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冀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02元,冀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5%的责任,判决由雇主赔偿冀某某经济损失.76元。冀某某不服,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银川中院主办法官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但考虑冀某某左眼受伤不能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冀某某也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确实困难,遂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给予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当即立案,第一时间到冀某某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冀某某因左眼受伤无法看清实物,不能外出打工,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医疗费,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上学,只有其妻子在温室大棚打工的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审查认为冀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在立案后5天就为冀某某办理了全部的司法救助手续。
近年来,银川中院始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功能,落实应救尽救原则,积极对因案件诉讼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将有限的司法救助金发放给最困难和最需要的当事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将司法的温暖传递给当事人,彰显*和国家的关怀。
文源
国家赔偿办公室
编辑
张梦婕
审核
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