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接到一起特殊的诉讼,提起诉讼的是董女士。她要起诉的是自己的前男友黄先生,年,董女士通过网络结识了黄先生。相识之初,两个人很聊得来,没多久便坠入了爱河。不过这段爱情并未走向圆满,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两人选择了分手。董女士称,之所以分手,是因为黄先生在生活方面有特殊癖好。
鞭打、拍屁股、拍裸照,就连日常交流时,也想出了特殊的爱称。黄先生要求董女士叫他“子宁”(上海话为主人),自称狗狗、狗子,这让董女士深深觉得不平等。难以想象如果将来结婚,自己会过上怎样可怕的生活,她作为一个接受了新时代思想教育的女性无法接受。并且因为黄先生的特殊癖好,她身体受了些伤,所以董女士提出了分手。
没想到的是,在分手之后,黄先生依然对她多有纠缠。比如说以裸照、录音威胁,又比如说通过微博散播双方聊天记录,并多次对她出言辱骂。这使得她的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年9月,董女士被诊断患有严重的焦虑症和抑郁症。年,又医院就诊,医生给她开了药品硅凝胶。她身体与心理上所受的伤,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愈合。
董女士认为,这一切都是黄先生的特殊癖好所造成的,因而把他告上法庭要求给予元的医药费以及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一般的在元、元、元、元,严重的在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她这是提出了最高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黄先生自然认为自己不应该给予任何赔偿,他提出特殊癖好也是双方自愿的。
他征询过董女士的意见,她没有提出反对,如果提出反对肯定不会再继续。至于董女士为什么把他告上法庭,无非是对分手不满,还想从他这儿捞一笔。双方各说各有理,那么怎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双方的争议呢?法院最后又是怎么判决的?
黄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则治安处罚,重则刑事处罚。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至少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前提是,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情侣之间有些小打小闹很正常。
还是发生在特殊时期,董女士的伤仅仅是有一些淤血,连轻伤都没有达到。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伤包括“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和“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未达到轻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何况还要看是否征得了被伤害者的同意、以及造成伤害的起因等等来判断。
黄先生是否要赔偿董女士的损失?这要看他是否构成了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特殊的癖好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主流,也不受到提倡,那么是否违法就在于是否自愿。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董女士的自述不难看出,她对此从来没跟黄先生提出过反对意见,还曾主动对此进行调侃。
或许她是顾念到男友的心情才做出如此行为,可从实际来看,她没有反对是不争的事实。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特殊癖好不被提倡,却也不构成违法犯罪。至少,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情侣间不能有些特殊癖好。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公民的自由。(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董女士确实存在重度抑郁。
可是,她并不能证明该抑郁,跟这段感情中的特殊癖好有关。她没有要求对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进行鉴定,仅仅从报告上来看,抑郁的原因还有可能是“小量借贷”、“学习困难”、“睡眠重大改变”等事情引起的。有这些事情的干扰,董女士不能证明,是黄先生的特殊癖好造成了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如上边所说,董女士是自愿的,她的抑郁也难以证明跟黄先生的特殊癖好有关系。那么谈何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既然不具备过错,行为也并未违法,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成立。不构成侵权责任,却要求黄先生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黄女士所提出的元医药费。
没有提供任何如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有过治疗,这相当于是凭空提出的,故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董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年,上海一对情侣因特殊癖好,女子将男友告上法院,结果败诉》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