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臂开放性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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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未尽到及时转诊义务,致外伤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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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月20日,原告王某甲因“跌伤右肘肿痛、畸形、活动受限1小时”医院治疗。当天X线检查提示右肱骨髁上骨折,远折端向后外移位,折处向前成角;入院诊断:右肱骨髁上骨折气滞血瘀症。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被告予以骨折处行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伤科外敷散外敷,中药内服以活血化瘀,消肿止痛,西药对症支持治疗。嘱患者加强功能锻炼,予骨折处行微波治疗以活血化瘀,促进骨折愈合,于年3月9日转入针灸理疗科,予以蜡疗、关节松动训练等康复治疗。

于年4月24日为纠正拇指屈曲挛缩,于年5月23日在臂丛阻滞下肌腱松解延长功能重建术,伤口愈合良好,于7月4日转入康复科,予以各关节活动度训练运动疗法等治疗,经治患者病情好转,于年9月21日出院。

原告共计住院天,出院诊断:右肱骨髁上骨折气滞血瘀症右上肢慢性迟发性血管闭塞性肌挛缩。原告总共产生住院医疗费,.22元(其中原告预缴6,元,剩余住院费用未予交纳)。出院后,原告仍遗留有右上肢及右手功能障碍,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二、患方观点

鉴定机构未在规定的日期内作出结论,同时,鉴定机构对被告在10个月后制作出来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违反鉴定程序,请求法院综合认定。

三、医方观点

1、原告的起诉事实与实际不符;2、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有误,应按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两个十级伤残来计算;3、原告按住院天数天来计算护理天数不合理,其主张护理人数2人没有事实依据;4、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5、原告在被告处住院的医疗费用没有进行结算,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当,以及未尽到充分告知和及时转诊义务等方面医疗过错,目前患者不良后果与医方医疗过错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其医疗过失行为系损害后果主要因素;被鉴定人目前损害后果,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建议其后期费用与营养期按分析说明“4”处理,即被鉴定人右前臂有不规则块状瘢痕形成,遵医嘱可行瘢痕修复及疤治疗等,其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25,元左右,根据“GA/T-”相关规定,其营养期为日。患者经治疗后,若确证因本次外伤致右上肢及右手功能障碍进一步加重等情况,可申请补充鉴定。

五、庭审意见

原告在被告处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医疗目的,对患者施以适当的医疗行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原告实际年龄及伤残情况,酌定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甲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疤痕修复费共计,.2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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