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臂开放性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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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5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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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某书法培训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范围为书法、美术培训。被告常某与某书法培训中心系挂靠关系,用某书法培训中心的名义在徐州市云龙区开设分校从事书法培训,每年上缴一定比例的费用。原告小美系在该分校接受书法培训的学生。

暑假的一天(非培训班上课时间),被告常某与其他老师发生口角,常某用塑料茶杯砸向该名老师,但未砸到该老师,而是砸到了原告小美,造成原告前额受伤。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颌面部外伤,约2cm伤口,伤周渗血。医生缝十针美容针处理伤口。小美所花费的医疗费已由常某支付。

小美伤在前额,由于伤口愈合后留下疤痕,小美自受伤后变得自卑不爱出门,而且每次出门都要戴着帽子。后小美将常某以及某书法培训中心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常某及某书法培训中心共同赔偿后续治疗费10万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本院认为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常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小美的受伤,被告常某具有过错,原告小美无过错,被告常某应对给原告小美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生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常某与其他教师发生争执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常某掷砸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某书法培训中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小美的受伤情,认定小美的营养费损失元、交通费损失元。小美受伤后其母亲请假予以陪护,其母亲每月收入元,请假无收入,故认定护理费损失元、。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原告受伤的部位在前额,且伤后留有疤痕,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何况是一位即将步入青春期的女孩。小美将来要面对恋爱、结婚、就业等人生大事,被告常某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小美容貌造成一定的影响,带给原告心灵上的伤害也是难以弥补。法院综合考量,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由于目前小美尚未对消除疤痕进行后续治疗,后续治疗方案尚不确定,后续治疗费用也未产生,故对于小美主张后续医疗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小美可在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小美系学生,不存在误工费用一说,原告主张其母亲因护理原告造成的误工损失本院已经在护理费中予以解决,小美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常某赔偿小美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合计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履行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本案的原告小美是一名即将步入花季的女孩,原告受伤的部位在前额,伤后留有疤痕。原告在受伤后,常以帽子遮盖疤痕,心理上产生自卑情绪。司法实践中,未构成伤残对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得不到支持。但是考虑小美受伤部位以及留有疤痕对于其容貌上的影响,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数额酌定为3万元,彰显了司法的温度。(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原标题:《老师发生口角误伤学生,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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