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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旅游
许多人会选择跟团出游
但在旅游中因疾病、外伤等原因
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损
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年7月,50多岁的郭某与家人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
旅程第四天时,郭某在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旅客中的一名医生当即施救,导游也拨打了、,当地警方派警车开道送医治疗,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郭某的近亲属认为该旅行社未告知旅游风险和注意事项、行程紧张、未安排合格的导游和随团医生、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配备急救用品、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存在诸多过错,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7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郭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事发时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对自身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尽可能理智地选择是否参加旅游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且根据其家属陈述,郭某几年前便存在心律失常问题,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对死亡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被告某旅行社未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告知郭某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