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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8/1 9:57:00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一

一、罪行各论概说

罪状:1.概念:是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行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法规。

2.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二、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新中国旧刑法为年刑法,分则第一章为:反革命罪

三、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法条明确的四种行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分别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犯罪对象共五种: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扩大解释)

(1)包括大型拖拉机

(2)电瓶车、缆车应该包含在“电车”中。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由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3)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关涉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关涉公共安全,主要从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进行判断。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危险驾驶罪(危险犯),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的四个类型:

追逐竞使、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行使、违规运输化学物品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毫升

饮酒:20毫克-80毫克/毫升,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b.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d.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行为表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标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

(三)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四)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虚假出资、抽逃罪

立案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b.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c.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d.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

(1)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元以上不满元,或者币量在张(枚)以上不足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2.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3)数额认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元以上不满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元以上不满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变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形态、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1)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认定: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元以上不满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集资案件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5.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根据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6.洗钱罪:

(1)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2)五种行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通过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犯罪性质。

(六)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区分: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观行为表现:

a.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c.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d.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一类犯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经营是指以下四类行为:

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c.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d.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强迫交易罪

立案标准:(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人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在我国,积极的安乐死仍构成犯罪。(页)

2.故意伤害罪(条):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伤害的认定为重点(页)

伤害的结果:伤害行为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无轻微伤)。

3.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1.强奸罪(条)

(1)种类:一为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为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页)

(2)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女子利用未成年男子或者患有精神病的男子强奸女性)。

(3)婚姻处于不正常状态下的性交: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认定。(页)

(4)对于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与他人共同轮奸妻子的,以及丈夫当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5)行为内容: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

(6)强奸罪既遂认定:一普通强奸时,只有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方为既遂(插入说);二奸淫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就是既遂(接触说)。

2.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有死刑刑法。

3.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立案标准:(7种)

a.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b.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c.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d.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e.非法拘禁三人次以上的

f.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g.其他非法拘禁应与追诉的情形

2.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绑架罪的认定:

a.对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与麻醉方法的,或者虽然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但没有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b.行人扣押人质,索取微不足道的财物或提出其他轻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c.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得认定为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认定为绑架罪。

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行为内容(7种)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的“收养”子女的属于这一类。

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的强抢儿童属于这一类。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卖妇女、儿童。

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

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页)

(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4.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分析该罪名:首先:必须有搜查行为,如搜索、检查、翻阅、挖掘、搜身、抄家等;其次:搜查的范围包括他人的人身和住宅;再次:搜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2)立案标准:(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二)非法收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三)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四)非法搜查三人(户)次以上的。(五)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六)其他非法搜查应与追诉的情形。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犯非法搜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特殊主体)

6.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

1.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破坏他人的名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三是言辞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辞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四是文字或图画污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2.诽谤罪: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

(四)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妨害婚姻的犯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重婚罪的认定:

(1)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结合,故形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2)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已经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此时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3)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4)在我国同性婚姻还没有得到承认,故行为人有一个异性婚姻,同时有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是,倘若行为人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外登记了同性婚姻的,在国内同时存在异性婚姻的,则应认定为重婚罪。(5)一方变性后导致形式上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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