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生命权纠纷。梁某主张*某追打其儿子陈某,用脚踩陈某头部,致陈某受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梁某对以上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只有本人的陈述,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对其主张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某送醉酒的陈某回家,期间有骂陈某和追陈某的行为,其目的是要陈某回家,不存在过错。在诉讼中,梁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陈某的死亡与*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梁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梁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典型意义
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仅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日常生活中,搭顺风车、好意撑扶、护送醉酒人员回家等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实际上就是发扬雷锋精神而赋予的一个法律名词,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本案中,*某将梁某的儿子陈某护送回家就是典型的好意施惠关系。
虽然好意施惠是没有对价的,也不是合同关系,如果好意施惠人违反应尽的保护、注意的义务,在其好意施惠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时,也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好意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好意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承担责任。梁某认为*某护送陈某回家期间,追打陈某,并用脚踩陈某头部,致陈某受伤,*某应承担责任。对以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送醉酒的陈某回家,期间有骂陈某和追陈某的行为,其目的是要陈某回家,不存在过错。对此,*某的无过错好意施惠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云浮日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