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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8 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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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穆棱市人民法院民庭审结了一起摩托车与农用拖拉机相撞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近15万元,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此案以原告做出大幅让步,被告积极承诺履行,得到圆满解决。此案的调解包含了主审法官王克满释法明理的辛苦付出,也凝聚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互体恤的包容与理解,在解开了困扰当事人心理症结的同时,也起到审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年7月15日19时50分许,原告武某乘坐丈夫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从村里回八面通镇,行驶至穆棱市丹阿公路公里处,与被告冀某停驶的奔野牌型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挂车左后部相撞,造成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冀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武某无事故责任。武某经诊断为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由武某自行支付,冀某没有赔偿。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十四万余元。原被告双方车辆均未缴纳强险。

原告主张其没有过错,被告所有的农用四轮车没有张贴反光标识,没有投保交强险,按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两辆车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其农用四轮车上道行驶,上道就有风险,其承担次要责任没有意见,双方车辆都没有投保交强险,应当根据《黑龙江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未投保交强险的安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接触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虽然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条件存在分歧,但尚有调解余地。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道路上行使的车辆投保交强险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发生事故就要由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然后再根据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而《黑龙江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内容的前提是发生事故,能报案而不报案致使责任无法查清时才能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责任是非清楚,不适用该规定。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同意于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则赔偿被告赔偿金.98元。

法官结语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层出不穷的法律规定,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要对自己的事务和他人的事务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国家法律规定如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就要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有时是无法估量的,本应分散承担的风险责任最终却落到自己一个人身上,这样的教训足以让每一个人都深深铭记。

供稿/尚丽琪编辑/金宇辉审核/郎慧娴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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