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民的钱包越来越鼓
翻修、重建自家房屋
在兴文农村越来越普遍
清一色的大平房、小楼房
看着别提多气派了
然而
它们大多由本地个体工匠承建
有的甚至层层外包好几道
那一旦出了事故
该怎么划分认定责任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前,在兴文县大坝苗族乡
就有这么一起案件
村民刘甲想改建自家房屋
于是与修建房屋的个体工匠刘乙
签订了《建房协议》
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单包,刘甲负责材料,刘乙负责安全事故及意外事故。
协议签订后
刘乙又将现浇工程包给了刘丙
他是专做现浇工程的小包工头
刘丙让自己手下的工人姜某
联系一些做现浇工程的小工
于是姜某找到了王某
为刘丙做小工
(图片来源于网络)
没想到
王某在工作中被钢筋钩钩住摔伤
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左侧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左侧下肢软组织损伤
住院26天后出院
王某伤情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他将姜某、刘甲、刘乙、刘丙4人一起告上法庭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
这下,不仅房主被告上法庭
连工作介绍人也一并成了被告
那么,这4名被告究竟谁要担责呢?
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本案的焦点为责任主体的确认及赔偿问题,被告刘甲将其自有房屋承包给刘乙修建,双方为承包合同关系,原告与刘甲、刘乙不相识,不是受刘甲和刘乙雇请,刘甲和刘乙也不对原告的工作作指示和安排,工资也不是刘甲和刘乙发放,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务关系,原告请求由刘甲、刘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刘丙承包了刘乙发包的现浇工程后,指示被告姜某为其联系工人做现浇工作,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以致发生纠纷,原告的工资由刘丙发放,从事的工作是刘丙承包的现浇工程,而姜某也是为刘丙做现浇工作的工人,故姜某和原告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王某经姜某联系接受刘丙雇请为其提供劳务,受刘丙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并无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刘丙作为雇主,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刘丙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元。
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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